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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與特色
1.
先註冊主義:同一商標有二人以上申請在案者,以先申請者
先准予註冊。
2. 公眾審查 :商標申請案經審定核准後,公告三個月期間任
何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提出異議;取得註冊證書
者,在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或利害
關係人可提出評定。
種類與年限
商 標 : 註冊日起10年
證明商標 : 註冊日起10年
團體商標 : 註冊日起10年
申請流程
行政救濟程序
使用須知
商標專用權未經主管機關登記授權,如私自授權他人使
用,被授權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專用權應以請准註冊商標所指定之商品為保護範圍。
-遠東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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