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國家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波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它、斯洛伐克、斯洛汶尼亞

專用期間

申請日起算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即可辦理延展;屆滿後六個月內仍可辦理延展

申請資格

  1. 歐體會員國之國民
  2. 巴黎公約會員國之國民
  3. 非巴黎公約會員國之國民但於歐體會員國或巴黎公約會員國中有居所或營業所之人
  4. 非上述之身份,但與歐體會員國間有護惠承認者(如台灣)

所需文件

a.註冊之商品或服務

b.商標圖樣

申請程序

審查制

審定前

a.形式審查

b.就商標之絕對不得註冊性進行審查

c.查名─函知各會員國進行查名

核准

即進行公告,無人異議之即可註冊

異議

公告後三個月內提出

使用規定

註冊後五年內必需使用該商標

授權規定

不強制授權

得提無效或撤銷期限

連續五年未使用有遭撤銷之虞